第一條 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學期檢查(以下簡稱“學期檢查”)是對研究生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階段性工作情況的全面考核,是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有助于加強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管理,及時解決研究生課程學習與學位論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更好地保障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期檢查范圍包括全日制在校學歷博士、碩士研究生。除特殊說明外,學期檢查每學期進行一次。春季學期檢查于每年4月中上旬進行,4月20日截止;秋季學期檢查于每年11月中上旬進行,11月20日截止。學位論文開題所在學期的學期檢查與開題報告會結合,博士生學位論文預答辯與最后一次學期檢查結合,時間可不受學期檢查時間的限制。
第三條 學期檢查形式及要求
(一)學期檢查需成立檢查小組,設組長1人、評委2或4人、秘書1人。碩士生學期檢查小組成員須為具有碩士學位的講師或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博士生學期檢查小組成員須為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可任組長。檢查小組由導師(組)召集,并報本學科所在單位審批,各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工作。
(二)研究生需填寫《16877太陽集團安全入口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學期檢查表》(表格在研究生院主頁下載)一式一份,導師簽字同意后,提交學期檢查小組。
(三)檢查以答辯形式進行,研究生自述20分鐘,檢查小組提問應不少于15分鐘。自述內(nèi)容包括:本學期學習情況、文獻查閱情況、學位論文進展情況,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或已取得的成果、擬進行的研究工作或預計取得成果,存在問題與困難以及后期工作計劃。提問內(nèi)容視論文工作研究計劃、論文工作計劃和導師安排確定,嚴格審核并客觀評價論文工作進度以及預期目標的完成情況等項目。
(四)檢查結束后,組長簽署評議意見,秘書將材料報各單位教務辦,教務辦將本單位檢查材料匯總后提交研究生院。
第四條 學期檢查的內(nèi)容
(一)第一學期,主要檢查研究生培養(yǎng)計劃制定情況、對研究課題了解情況、研究方向確定情況及博士研究生論文工作研究計劃的可行性、科學性,重點檢查培養(yǎng)計劃的科學性及是否符合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檢查方式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二)第二學期,主要檢查培養(yǎng)計劃執(zhí)行情況、文獻查閱情況、文獻綜述撰寫情況及博士研究生論文工作研究計劃執(zhí)行情況,重點檢查課程學習成績是否合格,是否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各單位需在第二學期最后一周將檢查結果報研究生院。檢查方式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三)第三學期,重點檢查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情況。
(四)學位論文開題后,主要檢查論文工作計劃執(zhí)行情況,具體包括已完成研究內(nèi)容及取得的成果、存在的問題和論文按時完成的可行性。
第五條 學期檢查結果處理方式
(一)對研究生培養(yǎng)計劃與學科培養(yǎng)方案不符者、沒有按計劃完成規(guī)定學分者、課程成績不合格者、對完成工作量較少或階段成果較少者,各單位教務辦需及時通知研究生及導師。
(二)對論文選題不當、論文工作中存在很大困難等問題較嚴重的研究生,導師(組)要督促其及時調整計劃,做出適當處理,盡量保證研究生按期答辯。對確需延期答辯且理由正當者,應調整計劃,并于學期檢查當月月末之前提交延期答辯申請,經(jīng)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三)對無正當理由難以完成論文工作而不適合繼續(xù)培養(yǎng)者,導師(組)可提出終止其論文工作的建議,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
(四)學期檢查小組將處理結果匯總后以書面總結的形式報所在單位教務辦,說明學期檢查的總體情況、應受查人數(shù)、實受查人數(shù)、工作正常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對特殊情況需有相關說明。教務辦將本單位檢查結果匯總后報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備案。
第六條 建立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包括文獻綜述、開題報告、各學期檢查表、博士生預答辯情況表和博士論文工作研究計劃。碩士生提交論文前,各單位教務辦檢查檔案是否齊全、規(guī)范,合格后將檔案存檔并允許其提交論文。博士研究生提交論文前,各單位教務辦檢查檔案是否齊全、規(guī)范,合格后由答辯秘書將其檔案送交研究生院培養(yǎng)處復核,5個工作日后答辯秘書將審核合格的檔案以及學位論文一并送至研究生院學位處存檔并進行盲審;檔案不合格或盲審未通過者,學期檢查材料返還各單位教務辦,學位論文盲審有關規(guī)定按校內(nèi)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七條 研究生提交論文后,論文評審或盲審不合格或論文答辯未通過,需由導師(組)及以往學期檢查小組成員向學生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說明,由各單位負責組織相關專家討論后,向研究生院提交書面說明。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